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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出生证明办理指南

发布时间:2026-02-03 00:44:56 丨 浏览次数:763

  

佛山出生证明办理指南(图1)

  ”,它的用处非常大:其能证明婴儿出生状态和血亲关系,是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号码的法定医学证明。

  1、有助产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内出生的新生儿在分娩医疗保健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时需要出示父母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办理《出生医学证明》之前,父母要为新生儿起好名字,并符合国家通用规范用字和我国公序良俗要求;有效身份证件是指:居民身份证、户口簿(中国大陆人士);港澳人士往来内地通行证(港澳同胎)、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台湾人士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同胎);护照(外国人士)。

  2、在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新生儿到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办理。

  非以上三种情形之一的和已经进行户口登记的,原则上不再签发。并由拟申办出生登记户口地的签发机构函告公安机关不予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说明。

  佛山各区指定助产机构外出生类型的办理机构为各区妇幼保健院,办理时婴儿父母或监护人需出具下列材料:

  (3)由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出具的亲子关系声明(需父母或监护人、接生人员、证明人签名并按指纹)

  (5)该婴儿在中国大陆境内出生的旁证材料(如原家庭接生员的接生情况说明、原家庭地接生员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等)。

  《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仅适用于1996年1月1日后出生的婴儿。 1996年1月1日前出生的公民,如需出生证明,以“出生公证书”为合法有效文件。

  注意:《出生医学证明》一经签发,签发机构对证件记载的信息原则上不作变更。对申请人申报新生儿出生登记欲变更新生儿姓名的,由户口登记机关按照《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姓名”办理出生登记后再按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姓名变更手续,将《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新生儿姓名登记为曾用名。

  (一)由公安机关提供换发函说明不能进行出生登记的(含新生儿姓名使用非通用规范汉字的);

  3.因原出生医学证明记载新生儿父母信息不真实申请变更双亲信息的,提供双亲和新生儿的亲子司法鉴定意见书,仅申请变更父亲或母亲一方信息的,提供变更方和新生儿的亲子司法鉴定意见书(新生儿姓氏可随父母信息变更相应调整)。新生儿需变更户籍的,还需提交原户籍注销的证明材料;

  5.新生儿父母使用军官证信息签发的,现申请变更为居民身份证件信息的,应提供居民身份证件信息与军官证信息说明为同一人的材料。

  《出生医学证明》因遗失、被盗等原因要求补发的,取得原签发单位有关出生医学记录证明材料后,向出生所在地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或其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申请补发,各区《出生医学证明》补发工作由区妇幼保健院承担。其中,未报户口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已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当事人可先向原签发机构提出补发申请,原签发机构会作出详细办理指引。

  2.由原签发单位复印并盖章的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或者住院分娩病历复印件;;

  已生成电子证照的出生医学证明的补发,新生儿父亲或母亲登陆“粤省事”小程序→“数字空间”彩色打印出生医学证明;凭有效身份证件到原签发机构填写《补发申请表》办理相关手续。县级管理机构根据原签发机构提供的申请表,核对无误后加盖补发专用章,作为出生医学证明有效凭证。

  微信搜索登录“粤省事”小程序,在搜索栏输入“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就可以进入申领流程【温馨提示】 必须由母亲通过“粤省事”微信小程序发起办理申请。

  (1)阅读申请须知,点击“开始申领”,选择新生儿信息及家庭类型,只有一胎(一个或多个小孩)时,无需选择新生儿。

  (2)父母双方进行身份验证,当新生儿父亲不在身边时,可以选择“微信分享给TA”进行人脸识别验证。

  ①如发现信息有误,请尽快与分娩机构联系确认修改,待分娩机构修改后再进行申领操作。

  ②关于新生儿姓名:根据我国婚姻法等有关规定,新生儿姓氏需随父亲或母亲姓,无特殊原因取第三方姓氏的可能导致无法入户,请走线下申请流程,具体咨询签发机构。新生儿姓名一经签发原则不允许变更,欲变更新生儿姓名的,可在户籍部门办理出生登记后再依照相关规定申请姓名变更。

  (4)确认申领信息,并选择申领方式,如选择“邮政速递到家”,还需要填写邮寄信息(选择父亲(双亲家庭)或母亲),并进行文件签署。

  (5)选择邮寄到家服务的,需要线上签署登记表文件,签署完成后点击“确认并提交”。

  佛山本地宝小编为您带来了有关办理死亡证明的一些网友经常会遇到的问题,本地宝小编将为您一一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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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生医学证明是证明孩子身份的最早证明,具有法律效力。作为“人生第一证”,它的用处非常大:其能证明婴儿出生状态和血亲关系,是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号码的法定医学证明。

  1、有助产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内出生的新生儿在分娩医疗保健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时需要出示父母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办理《出生医学证明》之前,父母要为新生儿起好名字,并符合国家通用规范用字和我国公序良俗要求;有效身份证件是指:居民身份证、户口簿(中国大陆人士);港澳人士往来内地通行证(港澳同胎)、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台湾人士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同胎);护照(外国人士)。

  2、在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新生儿到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办理。

  非以上三种情形之一的和已经进行户口登记的,原则上不再签发。并由拟申办出生登记户口地的签发机构函告公安机关不予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说明。

  佛山各区指定助产机构外出生类型的办理机构为各区妇幼保健院,办理时婴儿父母或监护人需出具下列材料:

  (3)由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出具的亲子关系声明(需父母或监护人、接生人员、证明人签名并按指纹)

  (5)该婴儿在中国大陆境内出生的旁证材料(如原家庭接生员的接生情况说明、原家庭地接生员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等)。

  《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仅适用于1996年1月1日后出生的婴儿。 1996年1月1日前出生的公民,如需出生证明,以“出生公证书”为合法有效文件。

  注意:《出生医学证明》一经签发,签发机构对证件记载的信息原则上不作变更。对申请人申报新生儿出生登记欲变更新生儿姓名的,由户口登记机关按照《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姓名”办理出生登记后再按照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姓名变更手续,将《出生医学证明》记载的新生儿姓名登记为曾用名。

  (一)由公安机关提供换发函说明不能进行出生登记的(含新生儿姓名使用非通用规范汉字的);

  3.因原出生医学证明记载新生儿父母信息不真实申请变更双亲信息的,提供双亲和新生儿的亲子司法鉴定意见书,仅申请变更父亲或母亲一方信息的,提供变更方和新生儿的亲子司法鉴定意见书(新生儿姓氏可随父母信息变更相应调整)。新生儿需变更户籍的,还需提交原户籍注销的证明材料;

  5.新生儿父母使用军官证信息签发的,现申请变更为居民身份证件信息的,应提供居民身份证件信息与军官证信息说明为同一人的材料。

  《出生医学证明》因遗失、被盗等原因要求补发的,取得原签发单位有关出生医学记录证明材料后,向出生所在地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或其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申请补发,各区《出生医学证明》补发工作由区妇幼保健院承担。其中,未报户口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已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当事人可先向原签发机构提出补发申请,原签发机构会作出详细办理指引。

  2.由原签发单位复印并盖章的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或者住院分娩病历复印件;;

  已生成电子证照的出生医学证明的补发,新生儿父亲或母亲登陆“粤省事”小程序→“数字空间”彩色打印出生医学证明;凭有效身份证件到原签发机构填写《补发申请表》办理相关手续。县级管理机构根据原签发机构提供的申请表,核对无误后加盖补发专用章,作为出生医学证明有效凭证。

  微信搜索登录“粤省事”小程序,在搜索栏输入“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就可以进入申领流程【温馨提示】 必须由母亲通过“粤省事”微信小程序发起办理申请。

  (1)阅读申请须知,点击“开始申领”,选择新生儿信息及家庭类型,只有一胎(一个或多个小孩)时,无需选择新生儿。

  (2)父母双方进行身份验证,当新生儿父亲不在身边时,可以选择“微信分享给TA”进行人脸识别验证。

  ①如发现信息有误,请尽快与分娩机构联系确认修改,待分娩机构修改后再进行申领操作。

  ②关于新生儿姓名:根据我国婚姻法等有关规定,新生儿姓氏需随父亲或母亲姓,无特殊原因取第三方姓氏的可能导致无法入户,请走线下申请流程,具体咨询签发机构。新生儿姓名一经签发原则不允许变更,欲变更新生儿姓名的,可在户籍部门办理出生登记后再依照相关规定申请姓名变更。

  (4)确认申领信息,并选择申领方式,如选择“邮政速递到家”,还需要填写邮寄信息(选择父亲(双亲家庭)或母亲),并进行文件签署。

  (5)选择邮寄到家服务的,需要线上签署登记表文件,签署完成后点击“确认并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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